◇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核(认定)表》一式两份;
◇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特别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