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原则:合法性、筹划性、减税性和整体性

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合法性、筹划性、减税性和整体性。

(一)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首先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既符合法律的文字规定,也符合法律的本意,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第二是虽然并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并不违反法律的文字规定,虽然不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但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纳税筹划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认真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了解了税法的规定,才能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至于法律的本意,由于本意很难确定,而且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违反法律的本意。

为了遵守合法性的要求,纳税筹划应当充分利用税法所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一般而言,税法规定了优惠政策,就是希望纳税人从事优惠政策所鼓励的行为。纳税人通过从事该行为而享受该优惠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是合法的行为,而且是税法鼓励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纳税人可以放心从事。当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纳税人应当努力使自身具备这些条件,而不能通过虚假的手段伪造条件,从而骗取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违法行为了。

税法本身还有一些漏洞,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应当征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既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应当纳税,该行为就不应当纳税。纳税人从事这些行为虽然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本意,但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这种行为仍可以归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二)筹划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种以筹划为前提的行为,因此,纳税筹划应当遵循筹划性的原则。所谓筹划性,就是要对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和安排。这种调整和安排包括地域上的调整和安排,也包括产业和行业上的调整和安排,还包括具体生产经营过程的调整和安排。这种调整和安排的目的是能够满足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或者满足低税率所规定的条件,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法所确认的交易额、经营额或者收入额。

这种筹划行为应当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进行,如果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这种筹划行为的空间就非常小,几乎没有筹划的可能性。所有的筹划行为都应当在纳税义务尚未产生之时进行。因为纳税义务的产生和确定是纳税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状况在税法上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一旦生产经营状况改变了,纳税义务也可能随着改变,如果生产经营状况没有发生改变,除非税法改变了,否则,纳税义务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在纳税义务产生并且确定以后再进行筹划并且也减轻了税收负担,这种行为往往是偷税行为。

(三)减税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种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因此,纳税筹划必须遵循减税性的原则。所谓减税性,就是减轻税收负担直至税收负担最轻。如果纳税人从事了某种事先的安排和调整,但并没有降低其税收负担,而且此时税收负担也没有达到最轻的状态,这种行为就不能属于纳税筹划,如果一定要归入纳税筹划的范畴,也是一种失败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减轻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有多种具体表现,应纳税额的减少是一种表现,推迟了纳税的时间也是一种表现。

(四)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对纳税人的整体税收负担的一种筹划和减轻,因此,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有两个具体要求,一是要从税收负担的整体出发,不能仅仅着眼于一两种税,一种税收负担减轻了,同时另一种税收负担又增加了,增减相抵以后如果整体税收负担并未降低,就不是成功的纳税筹划;二是要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出发,不能仅仅着眼于某一个过程或者某一个阶段,在生产经营的某一个过程或者某一个阶段减轻了税收负担,但是在另一个过程或者另一个阶段又增加了税收负担,增减以后如果整个过程的税收负担并未降低,就不是成功的纳税筹划。

当然,在具体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可以一个税种一个税种地考虑,也可以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研究。但最终做出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从整体的税收负担,从整个的生产经营过程出发。有时,即使某个税种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或者某个阶段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同样有可能是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因为纳税筹划着眼的是整体,而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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