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他人物品是否可以反悔: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刘某的父亲于1998年去世,其母亲王某一直独自居住。2000年9月28日,王某和女儿刘某一起到所在县的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及受赠公证,内容为:“王某自愿将其坐落在通县城关镇刘庄村内北房5间,赠与女儿刘某;刘某自愿接受王某赠与的北房5间。”此后,王某仍然独自一人在该房屋内居住,刘某在他处居住。2010年7月3日至8月23日,王某患病住院,刘某为照顾王某,搬到上述房屋内居住,并和丈夫杨某轮流至医院陪护。另刘某自2000年至今共给付王某生活费5250元,节日给她购买食品。

2010年年底,王某与刘某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王某以刘某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房屋的行为。后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赠与合同关系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前通常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受到限制,即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进行房屋赠与及受赠公证,说明双方已经就赠与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赠与合同确已成立。虽然王某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刘某,也并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但是该房屋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因此王某不得撤销该项赠与。

案例提示

赠与人无须任何理由即可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并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一定要注意时间问题,即赠与人需在赠与物交付前及时提出撤销;若赠与物为房屋、汽车等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物品,应当注意只有在变更登记之前才可撤销赠与。

受赠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受赠利益,首先应当明确表示接受赠与,默示行为不代表赠与合同的成立;其次可以考虑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可有效限制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

如要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可选择两种公证形式:一种是由赠与人、受赠人分别申办赠与书公证和受赠书公证,另一种是由赠与人、受赠人达成协议并共同申办赠与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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