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按监督机构分类,可分为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1)内部监督是会计机构所行使的内部控制职能和单位管理当局对其下属单位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会计主体不得拒绝监督,不得隐匿和谎报会计资料。
设计内部监督制度必须遵循《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2)政府监督主要是指单位会计资料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和保险监管等部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接受政府监督是会计主体的法定义务。
(3)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接受监督检查的会计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所需要的各种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