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总体审计目标的演变

1.以查错防弊为主要目的阶段

这一阶段大致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直到20世纪30年代。在此阶段,企业主需要通过审计来了解管理层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因此“发现舞弊”被公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首要目标。然而,为了保护审计师的利益,法庭将审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要求审计师在其工作中应持有合理谨慎态度,并运用娴熟的技能在没有疑点的情况下,不要求审计师发现所有舞弊。但是,如果存在引起怀疑的事项,审计师必须做进一步的调查。

2.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为主要目的阶段

这一阶段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公司股权逐步分散,企业管理者的责任范围由原来的只对股东和债权人负责扩大到包括其他诸多利益集团,外部投资者也逐渐以财务报表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财务报表使用人无法确认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信息的真伪,需要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鉴证。同时,股份制企业的规模和业务量较过去大大扩展了,审计师在客观上也无法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逐笔审计。此外,自20世纪30年代内部控制理论产生后,审计职业界开始认为如能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欺诈舞弊的发生。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再以查错防弊为主要目标,而是着重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公允性发表意见,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相应决策。

3.查错防弊和验证财务报表真实公允性双重目的并重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来,涉及企业管理人员欺诈舞弊的案件大量增加,由此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公众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纷纷要求审计师将查错防弊作为审计的主要目标。社会公众的强烈要求加之法院的判决和政府管理机构的压力,都迫使审计职业界重新考虑将查错防弊纳入审计目的。1974年,美国审计师协会出台《科恩(Cohen)报告》,认为绝大部分利用和依靠审计工作的人都将揭露欺诈列为审计的最重要的目标。审计应予以合理计划,以对财务报表没有受到重大欺诈舞弊的影响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对企业管理层履行企业重要资产的管理责任提供合理的保证。这一时期,审计职业界加重了审计师对舞弊所承担的责任,要求审计师对引起其怀疑的事项要持有合理的职业谨慎态度。如果发现舞弊事项,审计师有义务对其做进一步调查。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缩小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差距,审计职业界开始对“舞弊责任”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尽管“发现舞弊”作为审计目的尚不明显,各国审计界开始接受揭露管理层舞弊的责任,只是在接受的程度上有所区别。1988年,美国审计师协会发布了第53号、第54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将揭露舞弊和非法行为作为审计的主要目标。例如,第53号审计准则说明书指出:审计师必须评价舞弊和差错可能引起财务报表严重失实的风险,并依据这种评价设计审计程序,以合理地保证揭露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差错。第54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对审计师揭露客户非法行为做了阐述。可见,审计师开始承担在常规审计程序中发现、揭露可能存在的对财务报表信息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包括揭露管理层舞弊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著名的会计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开始采用“风险导向审计”的审计模式,其审计目的是降低信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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