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农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按9%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但农产品必须是《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后再卖给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后的产品有可能不再符合农产品的定义,即使是一般纳税人购入,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

【 例 3-5】 某木板厂(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原材料是从附近的木材加工店(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木片。木片由木材加工店加工而成,不属于农产品范围。木板厂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税负过重,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木板厂。

【 工作要求 】 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 税法依据 】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并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业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

【 筹划思路 】 木板厂从林木场购入原木,再将购进的原木委托给木材加工店加工成木片,木板厂向木材加工店支付加工费。

【 筹划过程 

(1)木板厂直接从林木场购进原木;

(2)木板厂与木材加工店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将购进的原木交给木材加工店加工成木片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

【 筹划结论 】 木材加工店收取的加工费应按照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依据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木材加工店增值税税负有所下降,因为计税依据减少。木板厂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按照9%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 筹划点评 】 木板厂从林木场购进原木可以按照9%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税负过重的问题。但要注意的问题是,委托加工业务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因此,木板厂如果从木材加工店购进原木后再委托其加工就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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