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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税收优惠条件,达到减免税要求

在增值税有关减免税规定中,有的是特定产品的减免,有的是对符合条件产品的减免。因此,纳税人为了降低税负,应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使其符合减免税要求。

(1)利用环保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建材产品生产,如果其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煤矸石、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低渣),则可以免缴增值税。这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手段鼓励企业对“三废”进行综合利用,在减轻纳税人税负的同时,有利于环保。

【 例 3-17】 某钢铁企业拥有固定资产7亿元,员工4 000多人,主要生产钢材。该企业处于该市区郊区,在生产钢材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40吨的废煤渣(炉底渣),随之也出现了较大的污染问题。煤渣的排放使周围的水质受到很大的影响,导致附近居民严重不满。环保部门也多次对其警告和罚款,累进罚款30多万元。该厂要想维持正常生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必须下决心治污。该厂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拟定了两个方案。方案1:把煤渣的排放交给当地村民委员会处理,但每年要支付给村民委员会20万元的处理费用;方案2:投资100万元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排放的废煤渣生产防火材料。

【 工作要求 】 请对钢铁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 税法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筹划思路 】 建材企业应充分利用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废渣生产,并参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赢。

【 筹划过程 

方案1:企业把每年排放的煤渣交给当地村民委员会处理,尽管能够解决污染问题,但是每年都必须支付20万元给当地村民委员会,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且每年都要支付。这是传统的“就事论事”思维,没有考虑企业的税收问题,不会产生节税的效果,相应会增加企业每年的经营成本。

方案2:投资100万元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排放的废煤渣生产防火材料,但必须使用钢铁企业生产排放的废煤渣生产,防火材料中的废煤渣的比例不能低于70%。这样既解决了污染问题,又追求了企业价值最大化,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 筹划结论 】 方案2较方案1更加优越,因此钢铁企业应选择方案2。

【 筹划点评 】 企业通过创造条件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从而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思路。但是纳税人必须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利用农产品免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 例 3-18】 某乳品厂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两个分厂,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制成奶制品后出售。该乳品厂每年喂养奶牛所需草料一部分是支出50万元从当地农民手中收购,其余草料来自牧场自产,每年支付水电费、修理配件合计50万元(不含税),全年销售奶制品500万元(不含税)。公司经过几年运行后发现增值税税额较高。

【 工作要求 】 请对乳品厂的经营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 税法依据 】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 筹划思路 】 乳品厂重新构建业务流程,即将整个生产流程分为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两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分开后,牧场专门饲养奶牛生产原奶,然后销售给乳品加工厂;乳品加工厂购进原奶,生产奶制品对外销售。

【 筹划过程 

实施筹划前,乳品厂全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500×13%-50×9%-50×13%=54(万元)

实施筹划后,牧场免征增值税,假设牧场每年销售给乳品厂的原奶价值350万元,每年支付水电费30万元(不含税),其他资料不变,则

乳品厂应纳增值税额=500×13%-350×9%-30×13%=29.6(万元)

【 筹划结论 】 实施税收筹划后节税(增值税)24.4万元(54-29.6=24.4万元)。因此乳品厂应当分散业务,成立牧场和乳品厂两个独立纳税人。

【 筹划点评 】 由于原奶价格远远高于草料收购价格,这样加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牧场与乳品加工厂存在关联关系,牧场卖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的价格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乳品加工厂的进项税额。

(3)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如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现为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为此,纳税人可以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当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买并销售农产品时,可以吸收当地农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社员+社员”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条件。这样,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而增加了社员的分红比例,带动社员共同致富。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包括四种:①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创办合作社;②乡村干部利用手中的资源领办合作社;③乡镇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④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

(4)利用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有关资产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如下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因此,纳税人在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吸收一些残疾人员到本公司工作,这样既解决了残疾人的工作问题,获得了社会效应,又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但是,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满足安置残疾人及待遇的条件和纳税人涉税管理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及待遇的条件包括:①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纳税人涉税管理条件包括:①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②对待特殊教育学校创办的企业,只要符合安置残疾人及其待遇条件,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③纳税人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者D级的,不得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④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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