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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理论:相对说

税负转嫁的相对说是对税收转嫁问题不作绝对的结论,认为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如何,要根据税种、课税商品的性质、供求关系以及其他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异。有时可以转嫁或可以完全转嫁,有时不能转嫁或只能部分转嫁。相对转嫁说最先由德国经济学家劳提出,后由美国经济学家塞里格曼系统化,现代观点则基本上属于相对说。

德国经济学家劳虽然继承了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思想,但在税收转嫁理论方面,他首先开创了相对转嫁学说。他认为,对利润、工资、地租的课税,是否会发生变化,要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定。他指出,课征于所有阶级的所得税,一般不易发生转嫁;关税易于转嫁给消费者。

后来,随着现代经济学的创立与发展,逐渐以数学方法来分析税收转嫁与归宿。最早对税收转嫁进行数理分析的经济学家是库诺(Cournot)。他把价格分为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通过分析某种课税商品的价格变化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影响来说明税负转嫁的形态。后来,西方经济学家又提出了规模收益不变、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律,并以此作为分析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工具。

美国经济学家塞里格曼利用这些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对税负转嫁与归宿提出了如下一般法则:

(1)从课税对象是由垄断支配还是受竞争支配来看,在竞争支配之下,税负不易转嫁;

(2)从赋税是普遍的还是特别的来看,越是普遍的,生产者负担租税的可能性越大;

(3)从资本是否可以完全流动来看,资本流动越难,税负转嫁越少且越缓;

(4)从课税物品的供求弹性来看,供给弹性越大,前转的可能性越大,需求弹性越大,后转的可能性越大;

(5)从生产成本是呈比例递增的或还是递减的变化来看,同其他法则相比,在成本递减法则之下,凡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负担增加,在垄断的情况下,生产者的负担增加;

(6)从租税的轻重来看,税负越轻,越不容易转嫁;

(7)从税率是累进的还是比例的来看,累进性越高,转嫁程度越高;

(8)从课税商品是最终产品还是中间产品来看,若为最终产品,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若为中间产品,则要发生多次转嫁;等等。因此,他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

日本财税学家小川乡太郎自称其转嫁理论属于“相对说”。

他的主要观点是:

(1)税负转嫁实际上是课税物品和工资能否上涨的问题,也是转嫁者与被转嫁者的一种税负推让斗争,谁胜谁负取决于经济过程中各方的势力;

(2)转嫁以交换流通为媒介,与流通无关的税无从转嫁;

(3)转嫁的方向与程度取决于供求力量;

(4)转嫁分为预期的转嫁和违反预期的转嫁,前者有利于税负公平,后者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税负转嫁,最后负担都落在劳动人民身上,税负转嫁体现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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