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6年)的财政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同时面临复杂的国际环境。这段时期被称为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过渡时期”。此时国家的总体任务是恢复国民经济、巩固国防,与之对应的财政的主要目标即为恢复国民经济与巩固国防筹集资金。为适应当时的基本国情并服务于国家的总体任务,新中国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方面进行了诸多积极的探索,主要从国家概算制度、税收制度等层面着手,建立了统一的财力集中型的国家财政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2月13日至25日,中财委在北京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研究克服我国财政经济困难的政策和措施。会议决定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管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以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物资供求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统一全国财政收入,使国家收入的主要部分集中到中央,用于国家的必要开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使国家掌握的重要物资从分散状态集中起来,合理使用,以调剂余缺;统一全国现金管理,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资金的往来使用转账支票经人民银行结算。以集中统一为基础的财经管理体制的雏形得以构建。

《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通过,标志着统一全国财经工作的开始。统一全国财经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管理、统一全国物资管理、统一全国现金管理,而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管理是其中的核心与关键。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1949年12月2日,《关于1950年度财政收支概算草案编成的报告》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得到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以上规定着手编制财政收支概算草案。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概算,标志着新中国财政制度建设开始走上正轨。该概算的编制原则是: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兼顾,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概算收入482.4亿斤(1斤=500克)细粮,概算支出594.8亿斤细粮,赤字112.4亿斤细粮。在支出方面,军费占概算支出的38.4%,行政费占概算支出的21.4%,经济建设投资占概算支出的23.9%。当时的概算是以实物形式表示的,是一个非常初步的概算。

1950年1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了《1951年关于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总概算》。陈云同志在报告中指出:“1951年财政概算收入以粮食计为788亿斤,比1950年多193亿斤。概算支出,国防费为48.05%,经济建设费为16.98%,文教社会费为7.31%,行政费为16.21%,预备费为6.52%,其他费用4.93%,稳定金融主要采取增加税收和发行公债的办法。面对美帝的封锁,要加强城乡物资交流,农、副、土特产品交流搞好了,农民有钱买工业品,农村活了,城市活了,税收也会增加。因此,这是中国经济的钥匙。”

构建财力集中型的国家财政制度的第二个重要层面是统一全国税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1950年1月由政务院第三号通令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附发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四个文件,提出了统一全国税政,平衡城乡负担的必要性。文件指出:必须加强税务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要解决农民负担远超工商业者负担的问题,应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平衡城乡负担;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极不一致的状况,应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内逐步实施,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可建议中央考虑,在中央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凡有关全国性之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各区税务管理局得根据中央颁布之税法章则精神制定稽征办法,经大行政区财政部批准施行;凡有关地方性税收之立法属于县范围者,得由县人民政府拟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核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其属于省(市)范围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议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转中央批准。

正如《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所指出的,统一全国税收在当时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必须加强税务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要解决农民负担远超工商业者负担的问题,应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对全国各地所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极不一致的状况,应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内逐步实施,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的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收支划分模式,在短期内改变了过去长期分散管理的局面,平衡了财政收支,稳定了市场物价,满足了军事上消灭残敌、经济上重点恢复的资金需要,促进了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

1952年,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一化三改造”的总路线,即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49—1952年,新中国的财政制度建设是在战争年代的革命根据地财政和解放区财政的基础之上进行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财政制度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国营经济成为国家财政的基础。

1953年起,我国实行分类分成财政收支划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按财政支出事项的隶属关系,将国家财政支出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二是国家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前者包括中央固定收入、分成收入和地方上缴收入,后者包括地方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三是分成收入按抵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的计算方法,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四是地方财政收入项目及其数额由地方所需的财政支出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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