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的模式有哪些?

会计模式受法律环境和税收制度的影响。法律环境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政府干预力度较大的称为立法会计,政府间接干预的称为非立法会计。

税务会计的模式包括财税分离式、财税合一式、财税协调式。

(1)财税分离式。英美税务会计模式,能提高会计质量,推动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的完善。缺点:调整复杂;否认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依赖关系。

(2)财税合一式。德法税务会计模式,简单但违背真实公允,削弱了会计职能,认为差异不大无独立的必要,忽视二者的差异。

(3)财税协调式。日本税务会计模式,以企业为导向,抓住了税务会计的本质特征,合理界定税务会计对象范围,指明了它对财务会计的依存关系。它既需要会计人员遵循国家税法的相关要求,也需要其按照一定的会计原则完成相应的会计工作。这种模式可以同时满足政府部门以及投资方对于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财税合一”模式,即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目前,在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都是税法导向的“财税合一”模式。我国的所得税实行“财税协调”模式,即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合理的控制,在两者差异的基础上注意相互协调,控制差异过大,减少纳税调整。

根据税制结构不同,税务会计一般有三种模式: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务会计;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务会计;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务会计。

我国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较多;小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较少。会计与税法各走各的路:走不通;保持一致:难以实现各自目标;适当分离:各自完算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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