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助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援助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地区间援助收入由受援助方政府接受,使用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不能使用。接受援助资金的性质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其他发生的资金和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对口援助西藏、新疆、青海的资金除外。
为了核算各级政府财政的援助资金增减变动情况,财政总预算会计需要设置“地区间援助收入”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接受援助资金增加数,借方登记援助收入冲减或转销数,年终将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数额。该科目平时余额在贷方,反映财政部门当年接受援助资金的累计数,年终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1)财政部门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地区间援助收入”科目。
【例6-27】
某市财政局收到H省财政援助资金5 000 000元存入国库存款。该财政局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国库存款——一般公共预算存款 5 000 000
贷:地区间援助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援助收入 5 000 000
(2)年终财政部门转账时,借记“地区间援助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援助收入”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
【例6-28】年终某市财政局“地区间援助收入”7 000 000元转账。该财政局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地区间援助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援助收入 7 000 000
贷: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 7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