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具有流通性强的特点。为了防止现金丢失、被盗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企业必须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建立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1.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企业使用现金仅限于下列情况。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的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 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国家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现金结算,而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收入有以下3项。
(1)单位及个人交回剩余差旅费和备用金等。
(2)收取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的销售收入。
(3)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等。
2.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根据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每一个企业出纳部门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制定这一限额的原则,是以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为限,开户银行要根据企业日常现金的需要量、企业距离银行的远近以及交通便利与否等因素,核定企业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核定的依据一般为3天~5天的正常现金开支需要量,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最高不超过15天的现金开支需要量。
企业每日结存的现金不能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低于限额的部分,可向银行提取现金补足。
3.现金收支的管理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对库存现金建立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以保障现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企业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尽可能在当天送存银行,当天不能存入银行的应于次日送存银行。需要支付现金时,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支付,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坐支)。企业因特殊需要而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批,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