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主体和会计客体是什么

1.政府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政府会计主体是政府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政府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的划分。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计量、核算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其目的是在空间上对进入一个会计系统的各种经济业务和事项做出界定。根据会计主体这项基本前提,会计主体只为这一主体服务,只进行核算和监督本会计主体的各项经济业务和活动事项。换句话说,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应至少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即必须与其他主体或个人的经济关系区分开来,以核算和报告会计主体自身的经济活动;二是组织上的统一性,即必须具有统一的组织、目标和权责,以系统地核算和报告主体的业务活动。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这一准则。

2.政府会计客体

会计客体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政府会计客体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政府会计核算和监督的是预算资金的流动,包括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结算。政府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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