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的处理

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的处理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由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证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借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剂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请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的判决书,而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的,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纠纷,储蓄机构不负连带责任。

在国外的华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存储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的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借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则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在我国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存款人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不计利息。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557.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