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银行会计: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银行应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是银行各类贷款账户的抵减账户,用以核算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该科目按照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时,记入贷方;经批准转销贷款呆账损失时,记入借方。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减值准备。

(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本行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为期末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三)贷款损失减值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银行应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该准则还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额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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