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核算的会计科目

消费税核算的会计科目

为了准确反映企业消费税的应交、已交、欠交等情况,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贷方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纳的消费税。

为反映消费税的支出情况,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还应设置反映税款支出的“税金及附加”账户。

“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全面实行“营改增”以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也列入“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

“税金及附加”账户应按产品(或劳务)类别设置明细账。

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税金及附加”账户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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