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办事处的不同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及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的方式及其涉税处理包括以下情况。

(1)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

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交易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对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

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3)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

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其有关经济事宜。

【 例 3-6】 某服装销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打算于20×8年在外地设立办事处。预计20×8年1至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的一批服装,不含税的拨入价为320万元,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预计该办事处在经营地就地采购一批服装,不含税的进价为900万元,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 000万元;预计该办事处20×8年1至6月盈利100万元(注:销售公司20×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 200万元)。

【 工作要求 】 请对服装销售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 税法依据 】 我国现行税法对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涉税处理的有关规定。

【 筹划思路 】 利用办事处灵活多变及不同身份的办事处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特点,我们分别将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的所纳税款进行比较,进而确定纳税身份。

【 筹划过程 

(1)作为办事机构纳税。

总机构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服装销售公司)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采购的货物超出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有关计算如下。

回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额=(400-320)×13%=10.4(万元)

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额=1 000×3%=30(万元)

共计缴纳增值税额=10.4+30=40.4(万元)

(2)作为分支机构纳税。

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额=[(1 000-900)+(400-320)]×13%=2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办事处所得的100万元利润可以弥补总公司(服装销售公司)上一年度亏损的100万元(100-200=-100万元),因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作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纳税。

应纳增值税额=[(1 000-900)+(400-320)]×13%=2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共计纳税额=23.4+25=48.4(万元)

【 筹划结论 】 由此可以看出,以上三种方案的纳税金额是不一样的,第二种方案是最好的。因此销售公司外设办事处的身份应选择分支机构。

【 筹划点评 】 纳税人可以利用办事处灵活多变及不同身份的办事处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的特点,分别计算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的所纳税款。就上例而言,如果总机构不存在上年度亏损,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缴纳的税收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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