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导致企业清算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如下:
1.企业解散
企业解散包括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合作期满后,不再续约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企业发生严重经营性亏损,停业整顿后仍然达不到扭亏目的,由主管部门申请报经批准解散。无论何种形式的解散,企业都必须进行清算处理。
2.企业合并与兼并
因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变化,而出现的兼并、合并等事项都会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应对被合并的企业在财务上进行清算。此外,一个企业兼并其他的企业,应对被兼并的企业进行清算。
3.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日起破产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其进行破产处理。
4.其他原因
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