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利息业务的会计核算

应收利息业务的会计核算

应收利息主要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利息的发生和收回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利息”账户,并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数。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企业收到应收利息时,按应收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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