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有哪些基本前提?

财务会计核算有四大基本前提,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税务会计在同样适用财务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同时,有着其特殊性。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包括:税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时间价值和税务会计分期。

1 税务会计主体

税务会计主体,是指依据税法规定负有计量和缴纳税款义务的并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就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主体不一定是税务会计主体,如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是纳税主体却并非税务会计主体,而扣缴义务人才是这一纳税事项的税务会计主体。

财务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其服务的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也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不一定是税务会计主体,比如说,税法规定不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就不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却有可能是财务会计主体。

2 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前提意味着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实现它现在的承诺,如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将会缴纳入库、递延收益在将来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持续经营假设,也是所得税递延与转回、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前提条件。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设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持续经营和赚取收益并转回暂时性纳税差异。

3 货币时间价值

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会计“货币计量”的假设,还要兼顾货币的时间价值。

资金在其运动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这是由货币的时间价值决定的。同样一笔资金,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纳税人选择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和方法的立足点,也同时说明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4 税务会计分期

会计主体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其经济活动是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为了及时提供决策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在会计中将连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划分成不同的会计期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期间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又称会计年度。

在税务会计中,同样也需要将连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和结果按照税法的规定划分成不同的期间,以确认、计量并核算纳税义务。税务会计分期的确定,是正确核算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各项税种的基本前提。

依据我国税法规定,税务会计分期包括:纳税年度、季度、月度和日(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按年分为四个季度,一季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二季度自公历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三季度自公历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四季度自公历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度自每个自然月的1日起到月末最后一日止。

如果税务会计主体在一个税务会计分期中间由于开业、关闭等情形,造成实际经营期限不足一个税务会计分期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限作为一个完整的税务会计分期确认税款的计量和缴纳义务。例如:税务会计分期是纳税年度的,税务会计主体在公历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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