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批发企业的异地商品销售主要是将商品销售给其他地区的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或者零售企业,一般采用“发货制”交接货方式。其业务程序一般由供货单位的业务部门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留下存根联备查,其余各联交储运部门向仓库提货,并办理商品发运手续。商品发运时,储运部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连同商品发运证明、垫付运杂费清单,一并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审核无误后留下记账联,其余凭证据以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财会部门根据托收凭证回单联和记账联进行会计处理。
异地商品的销售业务,商品要委托运输单位运往购货单位,至于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根据购销合同规定,一般由购货单位负担。购货单位垫付运费时,借记“应收账款”账户,然后连同销货款、增值税款一并通过银行向购货单位办理托收。
例3-8 2017年8月,北京欧派服装批发公司根据购销合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济南服装公司男装1 000套,每套600元,货款共计600 000元,增值税额102 000元,商品委托运输公司运送,并且发生了下列业务。
(1)8月25日,运输公司开来运费凭证2 000元,当即用转账支票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代垫运费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2)8月28日,北京欧派服装公司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凭证,共计704 000元,向济南服装公司收取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70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男装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102 000
银行存款 2 000
(3)8月31日,收到银行转来济南服装公司承付的收款通知。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4 000
贷:应收账款 70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