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核算法规和制度体系的三个层次

我国会计核算法规和制度体系的三个层次

当前, 我国会计工作正处在重大改革阶段。 为了规范我国的会计工作, 2006 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 并颁布38项具体会计准则, 这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 法制化, 并逐步与国际会计法律体系相协调的道路。 随着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布、 施行, 我国会计核算法规和制度体系将由三个层次构成。

(一) 第一层次是基本法, 即 《会计法》

《会计法》 是会计核算工作最高层次的规范,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我国在1985年颁布了第一部会计法, 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在1993年和1999年分别修订了两次。

(二) 第二层次是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制定, 对所有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均有约束力的规范, 它由国家财政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 具体又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基本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 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一般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 一般原则、 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 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它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 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的准则。 它由以下三类准则组成。

(1) 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准则, 如应收账款、 应付项目、 投资、 固定资产等。

(2) 关于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 包括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和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 前者如外币业务、 租赁业务、 清算业务等, 后者如金融业务的存贷款业务等。

(3) 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 如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等。

(三) 第三层次是国家制定的各行业会计制度以及一些大中型企业自行制定的会计制度

这样的会计制度仅在行业内和具体使用单位内有约束力。 如 《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颁布的行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会计工作具体要求和方法的规章制度, 具体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以上三个层次的关系是: 会计法统驭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统驭会计制度。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585.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