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41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搞好工作的移交。出纳工作交接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可以明确工作责任。
(2)便于接办的出纳人员熟悉工作。
(3)有利于发现和处理出纳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预防经济责任事故与经济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