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的编制原理
利润表中 “上期金额” 栏内各项数字, 应根据上期利润表 “本期金额” 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利润表中的 “本期金额” 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 主要根据损益类账户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在采用 “账结法” 计算利润的情况下, 各损益类账户结转到 “本年利润” 账户的数额就是当期利润表上相应项目应填报的数额, 也就是结转利润前的净发生额, 如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等项目。 “基本每股收益” 和 “稀释每股收益” 项目, 应当根据以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计算的金额填列。
上述项目填列完毕后, 其余项目可根据表内各项目的衔接关系计算填列。 利润表实质上是利润计算公式表格化, 表内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在编制年度报表时, 应将 “上期余额” 栏改为 “上年金额” 栏, 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额。 如果上年度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填入 “上年金额”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