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处置的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无偿调出保障性住房
事业单位报经批准无偿调出保障性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余额,贷记“保障性住房”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出售保障性住房
事业单位报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按照被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余额,贷记“保障性住房”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例3-60】 2×19年10月,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取得价款56 000 000元,存入银行,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3 00 000元。该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余额为80 000 000元,已计提的折旧为34 000 000元。
(1)转销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累计折旧,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借:资产处置费用46 000 000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34 000 000
贷:保障性住房80 000 000
(2)取得出售价款存入银行,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000
应缴财政款53 000 000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保障性住房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其会计处理方法可参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