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因素对出资方式的影响:免税购并的类型

免税购并,实际上就是购并公司以自身的具有投票表决权的股票,降价地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所以免税购并要求购并公司只能采用股票出资的方式,免税购并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交易后目标公司的地位变化,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在吸收合并方式下,目标公司的股东,将用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换取购并公司的股票,成为购并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方式下,目标公司和购并公司的股东都将其持有的股票上缴,以换取新成立的公司的股票,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2)相互持股合并,即购并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股票交换。在此情况下,购并公司与目标公司成为相互持股的关系。通常由于购并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与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不同,目标公司未必总是不复存在,在相互持股购并中,目标公司既可以进行清偿进入购并公司,也可以仍然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而存在。

(3)股票换资产型合并。目标公司将资产出售给购并公司以换取购并公司的有投票权股票,然后目标公司清偿,并将购并公司的股票交给其股东以换回(已被注销的)目标公司的股票。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购并公司要按照目标公司财产的公平市价的80%进行收购。

在上述三种类型的免税购并中,由于交易性质的差别,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及相互持股合并采用的是权益汇总的会计处理方法,而股票换资产型合并中,购并将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两种会计方法,对购并资产的确认、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都会影响到购并后公司的整体纳税状况。

从表面上看,免税购并过程中没有任何税费支出,但是,从本质上讲,免税购并只能是推迟纳税时间,而不是真正地免除税收。对于目标公司的股东来说,在免税购并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因交换而获得购并公司股票而形成的资本利得,而当他们出售这些股票时,就需要确认可能的收益并缴纳所得税。不过,延迟纳税总是要比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好。

上述的讨论是以税收法律中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为基础的。但是在许多国家中(包括中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税,而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这样,免税重组就可以真正地实现其“免税”的作用。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1960.html
返回顶部